1、人民法院为何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本文以下简称《决定》)规定: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即由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立党为公、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二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侧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确保裁判公平、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说服教育,有利于诉讼调解,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保证审判效果。
三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四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确信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的宣传,有助于社会各界增进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消除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2、什么人能当人民陪审员?
答:《决定》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决定》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3、普通公民怎么才能当上人民陪审员?
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只要拥护国家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且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公民,都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再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人民陪审员有职业限制吗?
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5、人民陪审员要是和一方当事人认识怎么办?
答: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将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若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该陪审员可能与某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可以要求回避。
6、人民陪审员如何产生?
答: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决定》明确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
7、人民陪审员能参与哪些案件的审理?
答: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
(2)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
(3)对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为防止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导致陪审制度缺乏应有的广泛的群众性,新的人民陪审制一改过去由法院轮流指定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形式,改为从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
8、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能否获得补助?
答:长期以来,陪审员应当获得的补助缺乏明确标准,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为改变这种现状,《决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同时,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9、如何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与法官平权?
答:《决定》规定,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0、什么是陪审员制度?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答: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制度。它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公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从事审判的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正是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表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设置了一种直接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公正、公平、公开,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性,使审判工作直接置于人民的参与监督之下,从而直接保证司法公正。
11、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的职责有那些?
答:为使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管理职能有:(1)协助县人大和县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选拔、聘用、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等;(2)办理人民陪审员聘任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3)协助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交流;(4)负责联络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协调处理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对人民陪审员的报酬予以核实支付,并予以通报表彰或办理惩处事宜等。
12、人民陪审员管制度有那些重要作用?
答:我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可以更广泛的代表人民的意志,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也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弥补当今我国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法院职能扩大的要求,缓解审判力量的不足的压力。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效强的民事、经济案件时,专业型人民陪审员能够为法官作出及时裁决,迅速提供专业知识依据,提高办案效率。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人民陪审员到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可以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也扩大了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