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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7-03 10:49:23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民主,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宣誓。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仪式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陪审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领誓人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六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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